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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23(3/3)

取卵的法便已经非常危险了。这次你侥幸赚了一个大便宜,五百块钱买了老百姓数万元的古董,但是老百姓又不是傻,媒又这么发达,下次再捡到宝谁还会献给国家?国家的财产将只能那些文走私犯的腰包了。这时,那些国家的公务人员变成了破坏国家文的真正的凶手。

政府所希望看到的那‘你不给我,你便无法理这些文。甚至你便无法生存!’的幻想是好的,可是永远也实现不了。你如果欺人太甚,把老百姓到宁肯砸了也不给你的时候,不但政府成了破坏文的罪犯,还有可能激化老百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和谐社会渐行渐远。

这次抢到的的东西再好也是一件,价值毕竟有限。后面的宝,更值钱。可是老百姓都被你这一锤买卖打怕了。谁还会再献宝?那岂不是毁了大量的国家的财产?原来的,规定‘地下的宝归国家’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

作为地方政府,你只能占一两次便宜。后面更长的时间,更广的地域里发现的的宝便都被某个地方政府的一次短视行为而全糟蹋了。

可是政府这样也是无奈,一个官员在任只有这几年;工作好不好,能不能升迁全凭这几年中的工作成绩;有的基层的修养又低,素质很差,有了创造成绩的机会岂能放过。国家的长远利益的好坏与官员的政绩没有任何关系。那为什么还要照顾到它?

(下面几段可以不看)

许多西方国家要求不发达国家实行民主,但是‘民主’并不是随便实行的,不是‘普世’的,是西方某些民族的社会发展到了一定历史阶段的产。它要求有一个基础,这便是实行民主的时候,这个的社会基础中‘人’是自觉的。

‘自觉的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的时候会主动挑选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因为在他的思考中,社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这个前提不成立。

发展中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的首要选择不是‘社会’,而是‘个人’。而在发展中国家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重合。里面的原因很复杂,这里不说了。所以一旦实行‘民主’,必定会造成社会的混,因为主行为人的目标与维持‘民主’所需要的社会目标并不一致。

如果真想保护好先人留下的这些重要的文,政府至少要有两件事情要办。

一个是设立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向献宝的人补发奖励。这样等于告诉大家,即便一开始国家没能给合理的奖励。但是机会并不是就此消失。这样还可以减轻献宝人献宝后拿不到钱,反被人骂‘傻’的尴尬局面。



中国古时候有个国王喜千里,许诺重赏找了很长时间仍然找不到。问他的丞相怎么办?

丞相说,“这事好办。包在我上。”

第二天,丞相带来一匹死的千里请赏。

国王说“死不行。”

丞相说,“有了死还愁活吗?”

国王只得重赏了宰相。

没想到,老百姓看到连死千里都可以获得重赏,果然献上了真正的千里

再有便是国家应该,为博馆收购准备一笔基金。资金的来源可以多方面的,既有政府的拨款,也可以适当售一些不重要的文古董。例如挖一窖几万枚铜钱,完全可以拿一半甚至不太完整,有残缺的据成拍卖,公开售。并发以证书,藏宝于民间。卖的钱专款专用。既可以为收购更价值的文准备资金,又可以平抑不规范的市场。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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